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按照粤财税〔2022〕10号规定,房产税享受减半征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出台后,我公司应缴房产税会有什么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房产税。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房产税可享受4%优惠税率。同时,2024年12月31日前,还可继续享受房产税减半征收优惠,两项优惠政策可以叠加。也就是说,你公司实际缴纳的房产税相当于租金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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