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提供如下资料: ·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 法定代表人等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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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 办理税务变更的情形: · 改变单位名称 · 改变法定代表人 ·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 · 改变经济类型、经济性质 · 改变开户银行及帐号 · 扩大和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 开设分支机构或关闭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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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 恢复之前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 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应填写《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 · 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视为已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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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不需要办理注册登记的自批准或终止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 · 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的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 提交证明文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证件,核准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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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需申请开具外管证。 · 《外管证》有效期限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 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相关证照 · 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报查验 · 《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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