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税务登记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办理变更登记,自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应当自被吊销或者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用途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财务业务

公司登记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银行业务

企业登记

单间时租

经营异常

挂靠公司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