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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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办理变更登记,自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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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应当自被吊销或者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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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用途 ·开立银行账户 ·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领购发票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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