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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关联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关键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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