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联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关键字
  专项  用途  财政  资金  企业所得税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财务业务

公司登记

关于我们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特点优势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银行业务

企业登记

客户推荐佣金

单间时租

经营异常

挂靠公司

联系我们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税务业务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